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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连环相撞 多赔的钱能否要回

2018-01-19    作者:高丕泽律师
导读:导读:双方经交通队调解,已完成协议赔偿。但事后原告认为赔多了,被告属“得利不当”,便想将多赔的部分讨要回来。被告表示,这些赔偿远远小于实际损失,决不退还。多赔的钱能要回来吗?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例简介:三...

导读:双方经交通队调解,已完成协议赔偿。但事后原告认为赔多了,被告属“得利不当”,便想将多赔的部分讨要回来。被告表示,这些赔偿远远小于实际损失,决不退还。多赔的钱能要回来吗?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三车连环相撞 

2002年12月31日下午6时许,北京某派出所民警于某驾驶富康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南三环某路段处,尾随前方别克车发生了追尾事故。两司机及其乘车人下车协商(在两车之间)。此时,某公司驻京办事处人员安某驾车同方向从后驶来,与两事故车再次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三车损坏,两司机及乘车人共6人受伤。安某称,因雪后路滑,我前方的富康车又没有采取任何警示,等我反映过来再采取措施时,车已经停不住了,斜撞到前车上,造成了富康车与别克第二次相撞。对此,富康车主于某表示,我和别克车相撞后,我未将车辆的车灯熄灭,双方当事人均可证明。经交管部门认定,安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于某的乘车人负自身损失的次要责任;另两司机及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各方对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2003年8月1日三方经交通队调解,安某同意支付于某1.45万元修车费。并于第二天钱付给于,于写了收条,并加注了身份证号码。然而,对1.45万元的赔偿费,安某不久后提出对方应返还其中5667.5元的“不当得利”。理由是,付了不该付的钱。

法院判决:视为达成协议不能退回

法院对此“得利不当”纠纷案进行了判决。根据交管部门调解记录:“各方意见及调解结果:于某提出:‘我要求安某承担我的修理费’;安某表示:‘我承担于某修理费14500元’;于某最后表示:‘我同意,别的损失就不要了’”,以及次日安某某将1.45万元交与于某,于某并为其出具收条的事实,法院认为,此事实应视为双方就上述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安某认为于某收取的修车费中有5667.5元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三车连环相撞,多赔的钱能否要回

安某与于某双方经交通队调解,已完成协议赔偿。但事后安某认为赔多了,于某属“得利不当”,便想将多赔的部分讨要回来。于某表示,这些赔偿远远小于实际损失,决不退还。多赔的钱能要回来吗?三方经交通队调解,安某同意支付于某1.45万元修车费。并于第二天钱付给于,于写了收条,并加注了身份证号码。此事实应视为双方就上述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安某认为于某收取的修车费中有5667.5元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对“三车连环相撞,多赔的钱能否要回?”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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