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某人骑自行车进入机动车道,与由北向南驶来小客车相撞,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接触,自行车车主倒地受伤。当日,入住石景山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车祸除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精神伤害外,最直接的就是经济损失。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相互赔偿纠缠不清
2004年1月28日11时10分,北京市民王某骑自行车至丰台区长辛店乡南营村进入机动车道,与由北向南驶来的京F/B6899小客车相撞,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接触,王某倒地受伤。当日,王某入住石景山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2月21日死亡。车祸除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精神伤害外,最直接的就是经济损失。据悉,死者爱人褚某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6万多元。开车人瑞某也自行支付修车费、停车费3千多元。原告褚女士诉称,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2483.18元、伙食补助费192元、误工费960元、护理费1504元,丧葬费3984元,死亡赔偿金4677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378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672元、物品损失费280元、交通费647.8元、精神损失3000元。同意按60%赔偿被告损失。而被告瑞某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按30%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尸检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5603元。其他损失不同意赔偿。我要求原告赔偿停车费1050元、修车费2481.2元。
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所负责任承担相应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所负责任承担相应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处理丧失人员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要求赔偿修车费、停车费予以支持。经北京市交管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60%);瑞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40%)。双方对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对此,法院判决原告按60%比例予以赔偿。
律师说法:发生事故相互赔偿纠缠不清,该如何进行赔偿
根据案情,本案共有三个焦点。焦点之一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交通费。对此,我认为,原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35378元、交通费674.8元数额过高,过高部分不应该得到支持。焦点二为原告要求赔偿的物品损失280元。我认为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焦点三为被告要求赔偿的停车费1050元、修车费2481.2元。双方当事人应各自所负责任承担相应损失。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处理丧失人员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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