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借名买车情形,无过错的登记车主未实际支配控制车辆,亦未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借别人的名字买车,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借名买车后发生交通事故
2004年,洪某借用刘某身份证购买车辆。2015年,洪某因借款将该车质押给邢某,后王某从邢某同事翟某处借用未投保交强险的该车肇事,致华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华某分负主、次责任。
法院判决:借别人的名字买车,无过错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华某死亡,根据交通管理机关所作责任认定,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王某承担过错责任比例为70%。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有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洪某购买肇事车辆后实际控制使用该车辆,并一直由其投保交强险,洪某应对肇事车辆保险情况最为了解,故其作为肇事车辆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对此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侵权人未尽到审核所驾驶小客车是否投保交强险的注意义务,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洪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洪某主张质押权人邢某擅自处分质押物造成损害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属于质押合同纠纷,应另案解决为宜。刘某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亦并非车辆控制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王某赔偿原告损失,洪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借别人的名字买车,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借名买车情形,登记车主未实际支配控制车辆亦未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对交通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有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洪某购买肇事车辆后实际控制使用该车辆,并一直由其投保交强险,洪某应对肇事车辆保险情况最为了解,故其作为肇事车辆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对此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侵权人未尽到审核所驾驶小客车是否投保交强险的注意义务,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洪某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亦并非车辆控制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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