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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宣传册中使用图像,是否构成侵权

2018-12-25    作者:李建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擅自在宣传册中使用图像,是否构成侵权原告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称GETTY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

案情简介:擅自在宣传册中使用图像,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称GETTY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GE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Photodisc品牌图片,编号:sp003969,图片内容:攀岩。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GETTY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优色专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册;二、被告深圳优色专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著作权归属

涉案宣传册的封底标有被告名称、客服热线、工厂地址、电话、传真、网址、营销中心等信息,宣传册中的文字、图片等内容均直接指向被告,被告系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没有被告的委托或协助,他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搜集被告如此详尽的公司商业信息编辑、印制该宣传册,因此本院确认被告至少系被控侵权宣传册的编辑、印制人之一。原告诉请保护的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原告的许可,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涉案摄影作品所有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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