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成立前会雇佣员工工作,员工一般不知道公司是否成立。在公司还没有成立前,在工作中受伤,能否像在其他成立公司中受伤一样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公司未设立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未签书面合同在工作中受伤
2016年2月份,陈某到公司位于大同上装卸货处工作,月工资2000元,公司一直没有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1月2日凌晨4点,陈某卸货时因货物倾倒,致陈某从货车上摔落,送往医院治疗。现公司不肯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维护陈某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陈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是用工主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本案中,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12日,陈某提供劳务的时间为2016年2月至2016年11月,而在此期间公司并未设立,因此陈某诉请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公司未设立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要视用人单位是否具备用人主体资格而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未正式成立之前,往往处于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阶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以此可见,未获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具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这段时间内,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葛春喜律师都建议劳动者与公司之间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尤其是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工龄计算等重要问题进行明确,可较好地减少纠纷的出现以及处理难度。
葛春喜律师还认为,取得营业执照是公司具备合法用人主体资格的标志,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从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时间才开始计算的,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也是从这个时间才开始计算。
以上是关于“公司未设立,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葛春喜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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