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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物流公司承运货物 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9-01-07    作者:葛春喜律师
导读:物流公司与个人签订承运货物协议,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个人路途中在乘坐他人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现个人想申请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规定,想要认定工伤,首先需要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物流公司承运货物,是否与公司...

物流公司与个人签订承运货物协议,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个人路途中在乘坐他人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现个人想申请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法规定,想要认定工伤,首先需要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物流公司承运货物,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为公司承运货物

丁某于2015年3月3日、2015年12月3日两次与亨途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承运货物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丁某驾驶其所有的货车为公司从事电石、兰炭、白灰等货物的的运输。车辆的保险、保养、维修、风险等责任均由丁某自行承担,并由丁某自行配备押运员并审验其身份证、押运证等资质证据。期间丁某也驾驶公司提供的车辆为公司运送货物。约定公司根据丁某提供的过磅单向丁某结算运费等内容。2016年8月13日,丁某乘坐刘某所有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丁某认为其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属工伤。

法院判决:亨途物流有限公司与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合上述案件事实及证据分析,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对随意,并未形成固定的从属或管理关系,仅仅显示双方之间存在类似于运输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上述基本特征,故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为公司承运货物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报酬并享受劳动保障,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上述基本要素特征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公司与丁某签订《承运货物协议》,约定由丁某驾驶其所有货车为公司从事电石、兰炭、白灰等货物的的运输,并对车辆的保险、保养、维修、风险责任以及费用结算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同时在丁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前也曾驾驶公司方提供的车辆为其运送货物,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予以结算。根据本案事实,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是关于“为物流公司承运货物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劳动关系,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 葛春喜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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