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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的不动产归属在未经登记下的司法保护

2019-01-12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   魏某某与何某某之间原为夫妻关系,2017年7月两人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魏某某拥有该房屋全部所有权,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两人离婚后,何某某做生意失败,其债权人白某某申请查封了登记下何某...


基本案情

   魏某某与何某某之间原为夫妻关系,2017年7月两人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由魏某某拥有该房屋全部所有权,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两人离婚后,何某某做生意失败,其债权人白某某申请查封了登记下何某某名下的该房产。魏某某以查封错误为由向查封该房屋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判令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归属的约定,在未经物权变动登记的情形下,是否具有对抗债权的效力。本案中,魏某某与何某某之间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无须另行经过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手续,即在二人之间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下,其显然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但是白某某申请执行涉案房屋的依据是其对何某某享有的债权,不存在善意第三人情形,因物权优于债权,故对原告魏某某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的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在登记时发生,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夫妻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即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不经过登记即可发生变动的例外。但是要注意,夫妻双方之间就不动产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注意,此处的第三人应为善意第三人,且对于该不动产标的物具有物权或物权请求权。本案中何某某的债权人白某某是以其对何某某享有的债权为由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其非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善意第三人,不可以其债权对抗魏某某的物权,因而魏某某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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