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售房,合同有效吗
A公司购买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商品房,双方于2015年2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合同需要到公司盖章,需要到房管局登记备案不予给A公司。A公司在2015年8月份得知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给自己的商品房没有预售许可证,遂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合议庭意见:合同无效
合议庭经审理,裁决A公司与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回收取的购房款项并赔偿A公司12万元。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可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案中,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房屋给A公司,隐瞒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诱使A公司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了不符合法律规定手续的房屋,因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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