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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2019-01-22    作者:李建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三民书局称:三民书局经李泽厚转让取得其作品《华夏美学》等10部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国家版权局向三民书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证号:2010-A-02699...

案情简介: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三民书局称:三民书局经李泽厚转让取得其作品《华夏美学》等10部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国家版权局向三民书局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证号:2010-A-026995),对三民书局的前述权利予以登记。2010年前后,三民书局在大陆地区发现由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署名李泽厚著的《华夏美学》(修订插图本),并先后在万圣书园公司等处购买到该书。经比对,该书与三民书局受让李泽厚的前述作品内容完全一致。三民书局据此向天津社科院出版社等多次主张权利和交涉,但均无果。三民书局认为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和万圣书园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三民书局的著作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和万圣书园公司停止出版及销售涉案侵权图书《华夏美学》(修订插图本);2、天津社科院出版社、万圣书园公司在腾讯网、《中国图书商报》首页(版)向三民书局公开赔礼道歉;3、天津社科院出版社、万圣书园公司赔偿三民书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2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认为:通过《著作财产权让与证明书》、稿费收据、稿费代扣税凭单、李泽厚与三民书局往来信函、著作权登记簿誊本、《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三民书局合法取得了《李泽厚论著集》的著作权,三民书局已成为《李泽厚论著集》的著作财产权人,三民书局理应享有《李泽厚论著集》作品的著作权,且三民书局受让的《李泽厚论著集》包括《美的历程》、《华夏美学》、《美学四讲》等10部作品。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在未取得《李泽厚论著集》的著作财产权人三民书局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出版发行《华夏美学》(修订插图本)作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三民书局的著作权。同时,万圣书园公司销售《华夏美学》(修订插图本)的行为亦侵犯了三民书局的著作权。三民书局请求判令天津社科院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三民书局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全额支持。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天津社科院出版社侵权的内容、方式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赔偿三民书局经济损失的合理数额。对于三民书局主张的诉讼合理支出中与本案有关部分,亦酌情予以支持。三民书局要求万圣书园公司承担停止侵权产品销售的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情况,而本案中三民书局主张的系著作财产权,并非人身权的范畴,故对三民书局要求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侵权行为

《华夏美学》一书署名为李泽厚,在无相反证明,且天津社科院出版社认可李泽厚系《华夏美学》一书作者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李泽厚是《华夏美学》一书的著作权人。同时,三民书局为证明其享有《华夏美学》的著作财产权,提交了其与李泽厚签订的《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李泽厚亲笔签署的《著作财产权让与证明书》、台湾地区著作权登记簿誊本、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李泽厚与三民书局、骆驼出版社就转让作品出版事宜的往来信函。虽然《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中的“著作物名称”下注明“李泽厚论著集”字样,但与“李泽厚论著集”同时载于“著作物名称”之下的还有“(共十册细目见另纸)”等字样,且与“李泽厚论著集”左右并列排版。根据该契约的排版方式,不应仅将“李泽厚论著集”视为该契约让与著作财产权的作品,而应将“李泽厚论著集(共十册细目见另纸)”整体作为让与著作财产权的作品。而且,李泽厚亲笔签署的《著作财产权让与证明书》作品名称的注明方式、台湾地区著作权登记簿誊本、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李泽厚与三民书局、骆驼出版社就转让作品出版事宜的往来信函亦可佐证该事实。此外,《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系李泽厚与三民书局基于真实意思而签署的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相关约定重新达成协议或达成变更契约内容的新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李泽厚单方作出的与契约约定不符的意思表示,并不能推翻该契约的效力及其内容。因此,李泽厚先后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补充情况说明,不足以推翻三民书局受让取得《华夏美学》等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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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建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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