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无责却被索赔
保险公司没有责任却被要求赔偿9万元赔款,投保人是否存在骗取保金的嫌疑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3月9日,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客户周某驾驶摩托车在海盐秦山街道永兴村路段,因避让行人与俞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周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11月27日,周某委托他人向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提出9万元医疗费的保险索赔,并提交了病历、住院清单、医疗费发票等证明材料。从表象来看,周某出险报案和诊断治疗、伤残定级及索赔单证均无不妥之处,但经询问,得知周某受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病历记载只是简单的“摔伤”两字,为查明真正的受伤原因,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案件处理人员分别走访了交警部门、就诊医院和周某本人,证实了周某受伤的原因是交通事故。
由于周某参加的是其单位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根据条款,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这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此案经深入调查,排除了周某有骗赔的主观故意,针对周某对保险知识的不甚了解的情况,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案件处理人员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最终,周某明白交通事故受伤的医疗费不能按照建筑施工人员意外险的保险条款来索赔,对人保财险海盐支公司做出的拒赔决定表示接受。
投保人是否涉嫌骗保
投保人周某由于并未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有详细的了解,才导致出现了以上误会,错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意外险算在了单位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之内。因此,周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事故发生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同时及时向警方报案并告知保险公司。但是,一定要分清楚这次事故是否属于索赔的范围。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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