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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博基尼出车祸 保险公司拒付全额险

2015-03-19    作者:唐春林律师
导读:兰博基尼出车祸吴某为为豪车兰博基尼买下巨额保险,豪车发生车祸之后竟然所求赔偿无果,一怒之下,吴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全额赔付。2013年28日,江苏省滨海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70%的赔偿条款无效,...

兰博基尼出车祸

吴某为为豪车兰博基尼买下巨额保险,豪车发生车祸之后竟然所求赔偿无果,一怒之下,吴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其全额赔付。2013年28日,江苏省滨海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70%的赔偿条款无效,需支付原告全额保险金358000元。

2012年8月9日,吴某为其所有的兰博基尼ZHWBE37S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不计免赔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4803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3年2月20日,吴某驾驶该兰博基尼轿车沿滨海县205县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兰博基尼车主共支付修理费358000元。索赔之时,保险公司仅同意根据该公司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赔付,即“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就负有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约赔偿的责任。被告提出应当按保险条款中的约定进行赔付,法院认为该约定属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拒付全额险

《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中格式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而剥夺了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因此,该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被保险人并无约束力。

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研读每一个条款,尤其是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一定要认真查阅,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合法的保护。

  •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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