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森美维权打假
中石化森美石油有限公司是福建省境内最大的成品油供应商,知名度很大。近日,森美将未经授权许可侵权使用中石化“满天星”商标的泉州市晋江豪利加油站诉之于法。
2013年12月底,该公司发现位于泉州市晋江龙湖粘厝埔大深公路处的“豪利石化”社会加油站在其檐口标识上使用类似于中石化的“满天星”商标,于是立即通过法律手段对该加油站侵权行为进行实地拍照取证,调取工商资料,全面收集讼前证据。
2014年1月7日,在调查取证工作取得进展后,该公司正式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该站的侵权行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于1月10日到现场对该站侵权商标进行了证据保全,之后向豪利加油站及其负责人“粘为灯”发出了开庭通知书。该业主在法院出示相关侵权证据面前承认了商标侵权行为,主动提出愿意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并请求庭外调解。
2月26日,在泉州中院调解下,双方签订了民事调解书。豪利加油站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一是立即停止使用“满天星图案”注册商标,并销毁所有近似的装潢和图案标识;二是在当地海峡都市报上登报致歉;三是向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为消除影响,3月7日,该站业主在海峡都市报上登报承认未经授权许可在加油站装潢以及店面等处使用中石化注册商标标识,侵害了中石化商标权益,对给该公司造成的不良好负面影响公开致歉。
商标许可使用有何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泉州市晋江豪利加油站未经许可侵权使用中石化“满天星”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但是法院的调解下,晋江豪利加油站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双方调解成功。提醒所有商家,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一时利益,而犯下不可饶恕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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