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字之差
签订保险合同可是一个“细致活儿”,稍不留意可能就存在错失赔偿款的情况。因此,签订合同之时最好有专业律师陪同,以保万无一失。
2013年11月4日,秦先生在上班路上意外死亡,具体死因不明。1个多月后,秦先生的家人拿到了理赔款6万余元及红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双方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已缴保险费期数。按此计算,赔款应该为12万余元。
可保险公司认为,秦先生的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死亡,只能套用非意外伤害死亡的其他原因,即“如保险人猝死,或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自杀身故等”,在保险金给付上均视同为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缴保险费期数。照此计算,赔款则为6万余元。秦先生家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2万余元.要明确死因,做个尸检就可以。可秦先生的家人当时放弃了尸检,以致死因不明。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因他们主动放弃尸检致死因不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外,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有秦先生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的签名,且保险条例对“意外伤害”以黑体加粗的形式标注,并进行了详细说明。因此,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告知及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已知晓保险条款。最终,秦先生的家人撤诉。
保险赔偿减半
保险合同存在格式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一定要仔细研读,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我国《保险法》对于格式条款有明确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通过黑体加粗的形式标注,并对投保人做了详细说明,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法律效力。其次,由于秦某家人拒绝尸检,导致死因不明,存在举证不能的后果的。因此,秦某家人只能选择撤诉。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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