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万保险金被挪用
天津人老周办理1006万保险后,迟迟都没有收到保险合同。半年之后,才发现自己的保险金竟然被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张某给挪用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今年50多岁的老周,对保险理财很感兴趣。2010年4月份,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张某,并购买了总额为1000万元分红型的保险理财产品。保险公司收到钱后,给老周送去了相关的保险合同。不久后,老周又接到张某的电话,称希望他再次购买这种理财产品。在老周同意再购买1006万元后,张某依然推荐银行转账授权保险公司划款的方式,并称需要重新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在老周的默许下,张某利用他此前办理保险时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银行去给他开设了一个账户。账户和密码,都由张某掌握。账户开好后,老周把1006万元钱存了进去。可几个月下来,保险合同一直没回寄过来。多次催促,张某却一拖再拖。半年后,张某承认这笔钱被他转走,用来还债了。
老周发现自己被骗后,曾试着找张某,希望能要回自己的1006万元。可多次催要,也没能要回钱。后来,张某因涉嫌集资诈骗4000多万元被抓,包括老周的那笔钱。经过法院审理后,张某被判无期徒刑。
涉嫌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的特点通常表现为:(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理理财保险一定要先对理财产品了解清楚,明确保险公司是否正规,千万不要见钱眼开。很多诈骗分子就是利用了受害者这种心理实施罪行。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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