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自己车撞死
司机龚某用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碎石随后下车,岂料车子自动下滑,龚某前往制止途中却被自家车辆撞夹而死。家属向保险公司索求赔偿,保险公司依龚某非“第三者”拒绝赔偿。
2013年8月8日23时45分许,司机龚某驾驶了一辆A重型自卸货车到达惠阳区某石场,将车辆停在装卸地点装载碎石,随后便自行下车与他人聊天。在装卸碎石过程中车辆突然出现滑行,司机龚某立刻前往处置,在处置过程中,龚某却被自己的重型自卸货车与谭某驾驶的停放在石场的B重型自卸货车撞夹在了中间,并造成龚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
龚某的家属因赔偿问题于2013年12月14日起诉至了惠阳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发生时死者龚某某已自行下车与他人聊天,可见死者龚某是在车外,此时应属于相对A重型自卸货车而言的“第三者”,事故应属于涉案车辆A重型自卸货车与死者龚某某之间的事故即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
为此,认定由机动车即涉案车辆A重型自卸货车承担全部责任,死者龚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涉案车辆B重型自卸货车驾驶者谭某不负此事故责任,故A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支配人承担100%赔偿责任。因此,鉴于A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险企依非“第三者”拒赔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第五稿)》,其中第四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龚某被撞时,身处于车子外面,并非在车内。因此,龚某相对于A车也是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理应按照合同内容给予赔偿。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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