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慎轧死儿子
父亲郭某一时糊涂,开车时竟然将自己的儿子给轧死了。所谓“一波还未平息,一波又来侵袭”,郭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竟然遭到拒绝。于是,一纸诉状递交法院。
去年10月24日下午2时许,郭某在修理重型自卸货车时,小郭在一旁玩耍。结果,郭某移动货车时,不小心轧到了儿子,致其身亡。交警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郭某的货车曾以挂靠的渣土运输公司的名义投保了12.2万元的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等险种(含不计免赔条款),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今年3月4日,崔女士以其丈夫郭某、渣土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瑞安法院起诉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小郭系郭某之子,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及其家庭成员”范围,所以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部免责。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尽明确说明义务,该格式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日前,温州中院维持了瑞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由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8万余元,孩子父亲负担案件受理费。
险企主张免责拒赔
保险公司因与郭某签订的格式条款中明确表示“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那么,为何法院驳回其请求呢?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虽与郭某签订了格式条款,但并没有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故格式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唐春林律师办案心得:因保险理赔、退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存在,在保险公司强大的法律团队和资源优势面前,维护当事人权益需要非凡的法律智慧和据理力争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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