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买卖的利润较大,所以不少开发商为最大化地获取利润都会在出卖房屋时“动手脚”,因此,出现了不少购房欺诈的现象。那么,常见的购房欺诈有哪些呢?请看资深房产纠纷律师的解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明知的,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起码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因此,无论其说辞如何,只要其没有取得或者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可认定其故意隐瞒。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于开发商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屋的状况是明知的,因此,如果出现2、3中的情形,也应当认定为故意隐瞒。如果开发商认为其没有故意隐瞒,只是没有告知买受人,由于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而真实情况并不为买受人知晓,其仍有诱使买受人作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之嫌。其次,必须是买受人因开发商的欺诈行为而作出了违背其意思表示的行为。
上述三种情况下,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购房还可能存在其他欺诈,例如商品房特别是期房销售过程中,广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并作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资深房产纠纷律师提醒购房者,受欺诈订立的购房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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