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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抵押担保应注意什么

2015-03-23    作者:董泽云 律师
导读:事实上,当事人之所以设立抵押,就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的实现。那么,在法律上,抵押担保的范围究竟有哪些呢?对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为了避免...

事实上,当事人之所以设立抵押,就是为了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债权的实现。那么,在法律上,抵押担保的范围究竟有哪些呢?对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在设立抵押担保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下面专业的律师将为您具体的陈述。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满未获清偿而实行后,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价金都可以用来清偿哪些债权。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设立抵押担保应注意什么

 

1、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应一致。特别注意抵押财产是否是共有,如果是共有的,则抵押合同也要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以确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2、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应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如果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需要经股东会决议或特别决议,则要让公司提供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以免其他股东对抵押的效力提出质疑;

 

3、应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存,防止抵押财产意外毁损而蒙受损失;

 

4、办理抵押的登记、保险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承担;

 

5、约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方式及抵押人的协助义务,以及注销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应予协助的义务;

 

6、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担补足责任要明确;

 

7、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资深的律师提醒您: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 董泽云律师办案心得:当事人找我们打官司,是因为遇到难题,这时律师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与当事人产生共鸣并达成共识。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发现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有时多问几个问题,多交流几次,完全可能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为案件带来重大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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