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有着各种神怪传说,骨子里也会本能的去避开一些不吉利的东西,如:“凶宅”。那在交易中,如果您不幸买到了“凶宅”应该怎么办呢?下面专业的房产律师将为您详细的介绍。
1、如果买房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
(1)买房者享有撤销权。
《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凶宅”实事的欺诈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2)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中,卖房者如果提供的房屋是“凶宅”,影响了买房者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就是违反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违约。
2、对于卖房者的违约责任,如果约定有违约金的话,可直接请求支付违约金即可,如果没有,则依据《合同法》,买房者有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请求出卖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房价款。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方式。
(2)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来源于《合同法》第94条,其规定:当一方的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行使解除权。
资深的房产律师提醒您:如果您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经营等特定用途并于合同订立时已经明确告知卖房人,或虽未明确告知但可推知买房人买房是为了吉庆、喜悦、祥和等特定的目的,而出卖人隐瞒实情交付“凶宅”房屋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您对于喜庆意义的期待,使得该房屋的居住效用严重降低,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您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李京卫律师办案心得:房产是平常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房产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处理好房产的的法律纠纷,保障委托人的利益,让委托人居有其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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