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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工地获轻判

2015-03-23    作者:胡涛律师
导读:一、案情简介2013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昆钢科技大楼建筑工地工作,23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下班时趁周围无人,将被害人摆放在昆钢科技大楼建筑工地一楼通道口的一台水泵(型号:WQK8...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昆钢科技大楼建筑工地工作,23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下班时趁周围无人,将被害人摆放在昆钢科技大楼建筑工地一楼通道口的一台水泵(型号:WQK80-25-7.5,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300元)盗窃后逃走。2013年1月26日1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西山区环城南路昆钢工地监控室内抓获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根据郑某某交待,在昆明市西山区气象路9号一楼阳台下查获被盗的水泵。经鉴定,涉案水泵价格鉴证为人民币3470元。后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某涉嫌盗窃将其起诉至西山区人民法院。

二、办案经过

案发后,郑某某的妻子找到胡涛律师,并委托其担任郑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告人认罪,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请求人民法院尽快组织开庭审理。通过会见、阅卷,律师对本案有了详尽的研究。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1、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不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2、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赃物已经发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

三、案件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对被告人宣判才几天,被告人就重获自由。本案属于情节轻微的犯罪,但如果法院拖延审判时间,势必造成更长时间的羁押,因为判决结果不会短于实际被羁押的时间。因此,律师每个阶段尽量要求快速处理,本案自案发到判决仅经历了2个月时间,使得被告人被判处极短刑期成为可能。

  • 胡涛律师办案心得:专业事、敬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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