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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低价卖房给女儿实为逃债 合同是否该判为无效

2015-03-23    作者:李京卫律师
导读:男子低价卖房给女儿实为逃债男子低价卖房给女儿,实际上竟然是为了逃避债务。那么,这份夹带着亲情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能否有效呢?2013年,老徐为一家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该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银行把...

男子低价卖房给女儿实为逃债

男子低价卖房给女儿,实际上竟然是为了逃避债务。那么,这份夹带着亲情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能否有效呢?

2013年,老徐为一家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该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银行把该公司及老徐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贷款本息2000余万元,老徐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老徐名下则有两套房产,但在不久前转让给其女儿。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成交价格为350万元。随后,银行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两套房产进行评估,价格为1500余万元,因此,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老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房产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徐向女儿转让房产的价格不足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该案中,老徐在连带清偿的生效判决作出后才与女儿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过户,考虑到该合同签署的时间点及老徐与女儿的关系,按常理推断,女儿理应知晓其父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会损害银行的利益。最后法院依法撤销了老徐转移房产的行为。

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合同无效

乍一看,这可是将房子卖给自己的亲闺女,怎么可能要高价?仔细一查才知道此举只是以合法形式来掩盖背后的非法目的,说白了就是要躲债。对于这样的购房合同,我国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老徐为了躲避银行申请的强制执行,企图将房子低价转卖给女儿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银行作为债权人,对于老徐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行使撤销权。

  • 李京卫律师办案心得:房产是平常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本,房产问题关系到全社会婚姻、家庭等各个方面,处理好房产的的法律纠纷,保障委托人的利益,让委托人居有其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义不容辞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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