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娜律师近日接待一位当事人甲的咨询,称一审败诉,不知道是上诉还是另行起诉?请专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简单介绍一下判决书的内容:原告即甲之母亲去世,留有一份代书遗嘱,称其死后,将房产、存款等全部由甲继承,其他人无继承权。随甲持该遗嘱将兄弟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兄弟乙应诉辩称:宅基地上前院四间北房系在全家人无异议的情况下由我出资翻建的,不是母亲盖的。不能算是她的遗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系村大队分配给原被告母亲的,在宅基地上的前院所盖四间北房系乙将原房屋拆除后翻建而成的,对四间房应先析产。现原告认为四间北房系母亲遗产,证据不足,故其要求确认归其所有,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赵娜律师认为,本案原告混淆了继承与析产两个概念,继承与析产有一定联系,但又有原则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有五点:
(一)性质不同。继承是指财产所有权从被继承人转移给继承人,权利主体发生变更;而析产是财产所有权的进一步明确,即进一步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各共有人具体对哪一部分共有财产享有独立有所有权,不发生整个财产所有权主体变更的问题;
(二)财产基础不同。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即可用于继承的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析产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即供分家析产之用的财产是全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对此享有共同的所有权,至于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则不属于分家析产的对象;
(三)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不同。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被继承人的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析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各共有人的合意;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处理财产继承事宜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而析产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在我国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在很多情况下是以习惯为依据;
(五)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开始,被继承人生前是不可能发生继承问题的;而析产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综上,继承是继承人按《继承法》的规定或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行为。而析产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行为,有些人把家庭成员之间的析产当作继承,把继承与析产当成一回事,是完全错误的。一般来讲,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选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上述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生存配偶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部当成死者的遗产全部为继承分割。先析产后继承即是为了维护生存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所有权,也是为了死亡公民的财产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本案当事人亦是如此,应先析产后继承,否则即便上诉也会被维持原判,房与法苑房地产律师给他的法律意见是另行起诉,非上诉。
赵娜律师办案心得:房地产案件一般标的较大,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如何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最低成本争取利益最大化是值得赵娜律师一直去探索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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