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妻做环卫意外受伤
丈夫代替妻子进行环卫工作,不幸发生车祸,丈夫现在想要环卫处负责,可是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只是经常帮妻子打扫卫生,丈夫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苏某系某环境卫生管理处职工,从2008年2月起,苏某与丈夫陈某时常轮换打扫卫生。今年2月5日,陈某身穿环卫工作服在公路上打扫卫生时被一辆三轮车撞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认为自己多年与妻子共同打扫卫生,已与环卫处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次受伤应属工伤。但仲裁委以应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不予受理。事后,陈某将某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官庭后解释称,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除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还应当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综合认定。如是否有工作证、工资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是否进行实质管理。
非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
确立劳动关系要看双方是否签了劳动合同,但如果没有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劳动者”同样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来维权。如自己的收入凭证、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证明、其他可以作为旁证的证明。
本案中,陈某与妻子苏某确实存在着轮换打扫卫生的事实,但不存在上述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程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即发生意外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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