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董学明律师 > 植物人离婚案

植物人离婚案

2015-03-17    作者:董学明律师
导读:【案情】 李某(女)与孙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较好,但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5月2日孙某驾车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脑部受伤,经潍坊市脑科医院治疗190天后出院...

【案情】 

李某(女)与孙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感情较好,但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5月2日孙某驾车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脑部受伤,经潍坊市脑科医院治疗190天后出院,出院后仍然意识不清、中度昏迷,生活不能自理,已成植物人状态。住院期间,李某家人为孙某垫付医疗费9万多元,而李某与公、婆关系持续恶化,李某决心离婚。 

【分析】 

2011年5月25日,李某到所咨询,董学明律师接待了李某,并针对李某的情况详细解答: 

植物人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达到了确以破裂的标准,就应判决双方离婚。我国判决离婚的标准实行的是客观标准,也就是说不探究夫妻双方主观上的意图,而是根据双方现实的情况来判断双方是否达到了此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等14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一方成为植物人时,已经无行为能力和思想感情,已不能尽夫妻义务,法院可以判决植物人离婚,但前提在妥善安排好植物人扶养和生活;如果安排不妥的话,还是应先判决不离。本案就是看李某能否安排好孙某的抚养及生活。 

【委托】 

2011年5月26日,李某委托董学明律师代理。 

【立案及判决】 

2011年6月1日,潍坊市奎文区法院对李某与孙某离婚案立案。 

2011年7月19日8:30 梨园法庭开庭。 

2011年7月19日,董学明律师到奎文区法院递交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书。离婚案中止审理。 

  • 董学明律师办案心得:思考是内功,语言是外功,横亘在两者之间的是职业道德。

    关注微信“董学明律师”(微信号dxm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董学明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董学明律师网”)

执业律所: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5811286610

关注董学明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