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乐于助人的人和事迹有很多。在这些事迹中有一部分可能会成立无因管理,可大多数也只是普通的生活行为,毕竟无因管理的成立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那么,成立无因管理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专业的律师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1、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2、客观要件。
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
资深的律师提醒您: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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