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以抵押“夹心”黄金行骗
2016年4月22日,唐某和伍某走进嘉兴少年路一家珠宝店,拿出一块长方形的金条进行抵押,上面写了“中国农业银行”、“100克”。店主黎先生要求剪开来看真假,却被对方拒绝。“我们过几天有钱了还要赎回来的,你剪开后,我们就没法用了。”唐某说,如果非剪开的话,他们就不抵押了。黎先生用喷枪在金条的表面烧了一下,发现表面确实是真金。双方商谈好的抵押价是22000元,谈好半个月后赎回,赎回价是23500元。后唐某和伍某登记了身份证,写了抵押单子。
下午,黎先生左思右想还是不放心,就给对方打电话,结果两个电话都停机了,黎先生后来报了警。2016年4月7日,福建省石狮市开金银回收店的林女士也遭遇了同样的骗局。当天,唐某和伍某称要办理金条抵押,手段类似,骗得21000元。
事后,经民警调查,他们所登记的身份证信息都是假的;所抵押的金条剪开后发现里面都是黑的。经专业机构鉴定,这“夹心”金条表面黄色部分为足金,内部黑色、银白色部分为钨。4月24日,唐某和伍某在安徽一家饭店内被民警抓获。民警缴获了可疑金条5根,并予以扣押。事后鉴定,这些金条也都是表面黄金,金内为钨。据唐某交代,这7根“夹心”金条是他在湖南老家时,通过小广告买的。(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哪些物品可以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那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同时,《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杨志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