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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窗理论”对律师的启迪

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家詹巴斗曾做过这样一项试验:

他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一辆停在比较杂乱的街区,一辆停在中产阶级社区。他把停在杂乱街区的那辆的车牌摘掉,顶棚打开,结果一天之内就被人偷走了。而摆在中产阶级社区的那一辆过了一个星期也安然无恙。后来,詹巴斗用锤子把这车辆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它就不见了。

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依托这项试验,提出了“破窗理论”:

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未得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那么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蔓延。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破窗理论”似乎像幽灵,时不时会出现。

明明警示牌上温情提示:“绿草青青,何忍踏之?”,但是如果没有人制止第一个通过的人,草坪上会被创造出一条大路来。

明明警示牌上写着“禁止摘花”,如果第一个进入花圃摘花的没有得到及时警告,瞬间可能“落英缤纷”“花香满径”。

红灯停,绿灯行,小学生都知晓,但是如果有人大摇大摆闯红灯没有人管,尾随者将可能成群结队。

环境恶劣龌龊之地,可能涕泗横流,劣迹斑斑,而五星级大酒店,就很少有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这是破窗效应在起着作用。这是“破窗理论”在作怪。“破窗理论”盛行于世间,有意无意在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

“破窗理论”,不仅在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中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对律师也有许多启示。

律师营销,若超越法律底线,或者不按规矩出牌,如果不能及时惩治,将会像流感一样,迅速蔓延传播。

首先、只有严惩破窗之人,才可能减少破窗效应的破坏影响。

千里长堤,溃于蚁穴。对日常工作生活的小毛病,听之任之,会养成严重恶习。小恶不惩,大恶必犯。

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活动,就像敲响的职业警钟,时时告诫律师,是非常必要的。

律师是职业法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与规章办事,这是一个职业信仰的问题。除了平日律师加强自我修养自我提高以外,对胆敢以身试法者严惩不贷,恐怕会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

为胜诉作掮客,行贿受贿,为案源给回扣,腐蚀法官,为无罪释放,唆使被告人家属作伪证。一旦发现,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要追究,该吊销执业证的就要吊销,绝不能手软。即使律协也不要姑息养奸,绝不能护着掖着。只有这样,律师执业的环境才会清洁如洗。

一粒老鼠屎,会坏了一锅粥。

在日本,有一种称作“红牌作战”的质量管理活动,就是受到“破窗理论”的影响。

为避免大错的发生,对第一个破窗之人,必须严惩不贷,该清退一定清退,否则会相互仿效形成恶性传染,最后墙倒众人推。

律师翟某为承揽诉讼代理业务,竟以邮寄书信的方式,许诺给法官40%的介绍费。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了律师翟某的律师证书,使其终身不得从事律师职业,这就及时给律师敲响了警钟。

其次、只有及时修好破窗,才能弥补破窗效应的负面影响。

俗话说,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毋庸讳言,律师行业也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律师应当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求得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但是有的辩护律师却莫名其妙“倒戈”,做了罪重辩护。

明明知道行贿法官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法官一旦出事,律师总脱不了干系。

明明《刑法》306条像高悬之利剑,有的律师就敢越雷池闯红灯。

纵然平日严格要求、防微杜渐,但是有时还是不能避免发生一些例外。一旦出现破窗事件,对于一个集体,律师行业要及时修好“第一片被打碎的窗户玻璃”。

对于个人,更要如此,否则,时间久了,就极容易有破罐破摔的心理。

律师协会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找漏洞,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该罚就罚,该打就打,尤其是该教育的,一定要好好教育。

律师要深深知道,一旦被判决有罪,将会终身失去律师执业机会。若冒丢掉饭碗之风险,铤而走险,成本太大,律师就会算算这个帐。

对待质量事故的态度,是置之不理置若罔闻,还是积极快速处置,结果可能大相径庭。

“破窗效应”可以毁掉一个公司,也会毁掉一个行业。质量事故出来以后,律师若放任客户投诉,甚至不惜与客户对簿公堂,那实在是下策中的下策。

有些公司非常关注质量事件,关注到调动每一个神经的程度。其实这种做法,不仅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有时还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日本奥达克余公司为及时防范“破窗效应”,提供了积极范例。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树立律师的正面典型,弘扬正气,激浊扬清。

为了规范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为了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司法部进行了大刀阔斧的律师行业大整顿,整风运动就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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