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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斤毒腐竹案告破
腐竹是男女老少都喜欢的食物,吃来爽口清新。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些诱人的美食背后竟是“黑暗料理”。因其中加入了特殊“大料”,成了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毒腐竹”。
日前,山东等地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涉及山东、河南、湖北、河北、安徽、黑龙江、辽宁7省的特大制售毒腐竹案件。前不久,山东省滕州市警方接到的一个举报。举报人称,市里滕平路上一家名为“真滋味”的饭店,白天大门紧闭,但一到夜里却常散发出难闻的刺鼻味道。
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这家饭店其实早已停业,并被转租给一名操外地口音的中年妇女沙某。然而沙某承租饭店后白天紧锁大门,不对外营业,一到晚上就有几个工人来到这里,在沙某的指挥下,生产一种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的白色粉末状物质。
沙某对外宣称生产的是“漂白剂”,在厂内被工人称为“大料”。但滕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徐美湖介绍,检测结果显示,里面含的却是硼砂、焦亚硫酸钠和乌洛托品,都是用于腐竹等豆制品生产的最常见的违规添加剂。警方由此判断,沙某生产的所谓“大料”,很可能就是往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这个生产窝点出货量非常大,最多时仅一天卖出的“大料”就达20吨。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为了谋取私利,竟然在腐竹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此黑心商家,真是应该被判重刑,绝不姑息。
知名辩护律师汤建彬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总有那么一些人为了钱财出卖自己的灵魂,为了谋取私利无所不用其极,甚至牺牲掉他人性命也在所不惜。面对这样的黑心人,我国法律也绝对不会手软,势必追究到底,严惩不贷。(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