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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已解除 中介费用该不该返还(图)

2015年01月09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买卖合同已解除

房屋买卖合同因种种原因最终解除,那么,之前所交纳的中介费用需不需要返还呢?买卖双方为此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纷纷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收取二人的中介费用。

2014年12月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干县好家好房屋中介服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收取房屋买卖双方各自房屋总价1%的服务费4000元,共计8000元。

原告谢某为购买房屋,于2013年10月8日在新干县好家好房屋中介服务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原告邓某签订一份《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收取了二原告各自房屋总价(40万元)1%的服务费用,即4000元,共计8000元。后谢某与邓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其他因素未能履行,二人又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但是中介公司以已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返还收取的过户服务费,房屋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为此对簿公堂。

新干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纳了服务费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过户服务。然而二原告协商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实际上并未协助二原告办理好房屋买卖及各项过户手续,故判决被告新干县好家好房屋中介服务公司返还二原告所交纳的服务费用。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

知名房产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魏国鹏律师提示,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也就是中介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尽到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中介实际上并未协助二原告办理好房屋买卖及各项过户手续。因此,无理由拿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责任编辑:贺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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