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实务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起诉中对具体诉讼请求的释解规定。
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必须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即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一般而言,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要求被告履行特定给付义务;二是要求产生、变更、消灭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是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相比较原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在第七章审理和判决中细化了判决方式。比如第70条规定了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方式,第77条规定了变更的判决方式,两者的规定自然形成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第72条、第73条分别规定了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判决方式,两者的规定自然形成本条第(二)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这样新行政诉讼法条文与本条诉讼请求事项的其他对应关系简略如下:第74条对应本条第(三)项;第75条对应本条第(四)项;第76条对应本条第(五)项;第78条对应本条第(六)项;第64条对应本条第(七)项;第64条第1款对应本条第(八)项。
另外鉴于可能存在的其他立法及现实情况,本法第(九)项作出兜底规定。
显然,本案所罗列的具体诉讼请求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皆有明确的判决方式依据。在这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条规定,旨在提示起诉人更准确地确定自己具体的诉讼请求。
【高法解读】
《解释》确实对“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了列举规定,但这不是司法解释增加的要求,而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明确规定。不仅如此,任何一个起诉,都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这不仅是诉的具体的内容,是原告的诉讼主张,也同时构成了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过去,原告提起诉讼常常只说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这是因为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基本只有撤销诉讼一种类型,法院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新行政诉讼法在撤销诉讼之外增加了不少新的诉讼类型,例如,原告不仅可以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也可以请求变更行政行为,或者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还可以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不仅可以针对行政行为起诉,还可以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可以说,诉讼类型越丰富,权利救济的渠道也就越丰富。人民法院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也更有针对性,更能作出具体明确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正确表达诉讼请求,《解释》也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帮助,予以释明。
以上节选自殷清利编者《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解读与裁判指引》一书。转载需征得作者同意。
【解读嘉宾】
殷清利,拆迁律师、行政诉讼律师。因公益维权,曾荣膺中央电视台《新闻周刊》一周人物、绿色中国年度人物(提名)、省315年度人物、市十大热心肠年度人物、市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出版个人专著六本。《中国行政诉讼律师网》《中国拆迁律师网》首席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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