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拆迁律师解读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

2015年12月14日    我来说两句(1人参与)  

由拆迁律师、行政诉讼律师殷清利编著的《新行政诉讼法实务解析与裁判指引》一书再版热销,该书的姊妹篇《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解析与裁判指引》一书出版发行,值得期待。该书逐条对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在此附第三条的解读内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实务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起诉中驳回起诉情形的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过程中,时常遇到有不符合起诉条件而提起诉讼的情形。但由于目前已经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在立案审查上普通适用形式审查原则,况且暂时不能确定是否立案的,还应先行立案。这样相比较原行政诉讼法规制下,会有大量的案件在立案后经过审理,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等情形,行政诉讼法没有提供相应的裁判方式。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有的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裁定不予受理,做法不一,操作不方便。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44条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于是在汲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44条经验的情况下,制定了本条之规定。

相比较于法释〔2000〕8号)第44条之规定,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去掉第(一)项“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和第(二)项”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修改为第(一)项”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实所去掉的两项内容完全可以涵盖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中。

二、增加第(八)项“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该增加内容也是援引了法释〔2000〕8号第1条第2款第(6)项”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三、本条第(九)项“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改变了第44条第(十)项”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即原规定为判决,现改为裁判,范围更广,不仅限于生效判决,还包括裁定等。

四、增加了第二款关于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开庭审理之内容。

【高法解读】

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不是说对于任何起诉都会照单全收,立案的前提必须是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同时,行政诉讼固然是权利救济的优良制度,但由于国家的制度安排、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必要分工、诉讼规律本身的要求,也决定了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有限性以及起诉条件的法定性。人民法院不一定有能力解决所有的争议,人民群众也应当依法、理性、有序地行使诉讼权利。对此,《解释》第3条列举了一些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具备其中情形之一的,即使已经立案,也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些情形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汇总,并不是司法解释的限缩性创制。例如其中规定的“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就是因为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复议前置。按照《解释》的规定,驳回起诉并不是在立案阶段作出,而是由行政审判庭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予以查明之后作出,体现了严肃性和慎重性,体现了对当事人行使陈述辩论权利的尊重。

(殷清利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殷清利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网友评论

 共1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殷清利律师
中国拆迁律师网维权团队首席律师殷清利 先后在法律出版社出版《最新房屋、土地征收疑...
殷清利律师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

15811286610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