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
麦某和柯某经协商,签订《购船合同》。约定柯某向麦某购买单机船一条,并对交易船只的吨位等信息作出约定。船只售价300万元,航行证件包括随船证件2套,船行簿2本,海事所任何证件。柯某先付定金5万元,余款交船后半年付清。
同时,《购船合同》还约定:麦某提供船证相符的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签证簿等证件协助柯某办理过户手续,如不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柯某保留另案诉讼的权利。
合同签订后,麦某将船舶及所有权属证书交付柯某。柯某共支付280万元购船款。余下20万元,柯某向麦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麦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交船半年后,柯某认为麦某未能将船证相符的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签证簿交付,未完成约定的过户手续,导致船舶在市场上无法自由流通,柯某认为《购船合同》无效,故柯某拒绝支付剩余货款。麦某遂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本案中,麦某未履行协助船舶过户义务,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柯某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法定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柯某认为麦某未能将船证相符的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签证簿交付,麦某未尽到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致使船舶在市场上无法自由流通,因此,《购船合同》无效。
从法律层面,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情形的证据。柯某未能提供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因此,该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同时,柯某与麦某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如麦某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柯某保留另案诉讼的权利。这说明,柯某主张的是要求对方提供证件履行协助过户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目的,就是使合同目的更好的实现。违反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并不当然的导致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一般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如果该项附随义务的违反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对当事人不再有意义,当事人可以此为据,主张解除合同关系。
本案中,即使交易中存在卖家麦某未提供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致使船舶不能办理过户等瑕疵,船舶并不因此成为禁止流通物,不因此导致《购船合同》无效。
柯某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该合同,不能以麦某未履行协助船舶过户义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货款。麦某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积极提供相关证件协助柯某办理船舶过户,如因麦某原因致使船舶未能及时过户造成损失,柯某可另行主张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要求未履行附随义务的麦某弥补其受损的权利。
(张美玲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