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金某甲与范某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钟某丙为担保人。合同约定:金某甲将自有厂房出租给范某乙,租期十年,范某乙合同签订当日预付首年租金八万元。
合同签定当日,范某乙按约定预付给金某甲租金八万元。后因其他原因,金某甲未将厂房交付给范某乙,经双方协商,达成退还预付款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金某甲退还范某乙预付款五万元,余款三万元无力退还。
在金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范某乙向钟某丙追要,钟某丙垫支退还三万元给范某乙。后范某乙向金某甲追要垫支款三万元,金某甲认为,其与范某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钟某丙擅自还款给范某乙的行为是钟某丙的个人行为,与金某甲无关,因此,拒不向钟某丙偿还。钟某丙无奈,将金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从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因此,本案须经三方同意下才能解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某乙有权要求担保人钟某丙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金某甲追偿。法院对钟某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张美玲律师评析
保证的设立就是担保主合同债务人的履约责任,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说明,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上述规定是肯定了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意味着无论是有效担保抑或是无效担保,在担保人的责任归属问题上,确立了主合同债务人的终极责任人之地位,即担保人的责任最终向主合同债务人进行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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