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用人单位以未加班为由 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12月28日,庄立宏入职摩天大圣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00元,3个月后转正,转正后月工资为10000.00元。摩天大圣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5日、3月15日、4月15日、5月15日、6月15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从摩天大圣公司股东刘雨的账户向庄立宏的账户进行工资支付。2015年6月12日,摩天大圣公司以庄立宏未按摩天大圣公司规定在端午节加班为由,以微信通知的方式解除了与庄立宏的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
本案摩天大圣公司以庄立宏未按摩天大圣公司安排在端午节加班为由将庄立宏开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摩天大圣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庄立宏支付人民币58708.62元(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6月12日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约45000.00元;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的工资差额部分4000.00元;补足2016年5月份工资2000.00元及6月份工资4000.00元;加班工资950.00元;清明、劳动节假日工资2758.62元)。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以未加班为由开除劳动者 劳动者权益该如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端午节也须放假三天。端午节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因此,用人单位摩天大圣公司不能够在端午节强制安排劳动者庄立宏工作。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只有在劳动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则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但不能够因为劳动者不在法定休假日加班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劳动者在其他非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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