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发生法律争议时,很可能会对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发生分歧。那么,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呢?下面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产生分歧
2012年10月27日,被告韩平进入原告合居美尚物业公司工作,担任干事一职,月工资2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居美尚物业公司也未为韩平缴纳社会保险。韩平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2013年10月底,韩平离职。2014年初,韩平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合居美尚物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补缴社会保险。2014年4月10日,该委裁决:一、合居美尚物业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平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份工资24200元;二、合居美尚物业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平加班工资1972.41元、经济补偿金2200元;三、合居美尚物业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韩平补缴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费用由经办部门核算,双方按规定承担;四、驳回韩平的其他仲裁请求。合居美尚物业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2014年4月2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合居美尚物业公司无需支付韩平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份工资24200元;2、合居美尚物业公司无需向韩平支付加班工资1972.41元,经济补偿金2200元;3、合居美尚物业公司无需为被告补缴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关系
合居美尚物业公司主张其与韩平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仅有其口头陈述,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而韩平提供的工牌号、出勤统计表、工资表能够证实其与合居美尚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韩平自2012年10月27日进入合居美尚物业公司工作至2013年10月底,合居美尚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与韩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居美尚物业公司自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10月26日应当向韩平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韩平月工资2200元,故合居美尚物业公司应向韩平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为24200元(2200元/月×11个月)。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看似相近,事实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其区别如下。
第一,这两种关系的主体资格范围不同。在劳动关系中,主体仅仅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这里的劳动者只能是符合特定法律条件的自然人,而用人单位只能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在劳务关系中,主体范围有着不特定性,相较于劳动关系更为广泛。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都是法人,还可能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
第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关系之间不仅存在着财产上的关系,还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和人事安排。但在劳务关系中,主体双方之间地位平等,仅存在财产上的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
第三,两种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而劳务关系则由《合同法》、《民法》等进行调整。
第四,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待遇不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能够依据合同获得报酬;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获得报酬之外,还能够获得其他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也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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