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可否判双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一终字第101号,对于圆明园公司向大正公司支付违约金港币4.38亿元及违约赔偿港币1亿元是否适当的问题,作出裁判。
双倍赔偿
根据大正公司与圆明园公司所签订《合作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必须对对方的损失予以双倍的赔偿,如果圆明园公司严重违约,大正公司有权收回相当于港币4.38亿元的澳门金融中心物业,并将圆明园公司为大正公司建造的楼宇归属大正公司所有,双方不得异议。圆明园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当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双倍赔偿大正公司的损失4.38亿元。
加判1亿违约赔偿
一审判决认为圆明园公司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又通过迟延进行诉讼的行为、提出无合理依据的申请或异议等,增加了司法审理的难度,客观上加大了违约后果,对大正公司的权益造成了更大损害,判决圆明园公司另向大正公司赔偿港币1亿元作为违约赔偿。本院认为,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加判1亿元作为违约赔偿不妥。
(刘方荣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