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抓450只活青蛙售卖
据网易新闻报道,南京市鼓楼警方告诉记者,近日经常接到举报某菜场在卖青蛙,根据线索,在菜场后面一幢破旧的居民楼内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据民警回忆,王某在一间几平方米的小房间内,周围一片漆黑,走进房间一股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耳朵听到的就是“呱呱”的一片叫声,透着一闪一闪昏暗的灯光,定睛一看,一麻袋一麻袋里面全都是青蛙。嫌疑人被抓获后,警方就开始清点青蛙,李警官告诉记者:“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我是第一次看见这么多青蛙,我们盘点了一个多小时,才数清楚,足足有450只,差不多有50斤,拎上车的时候两个人都扛不动,我们四个人扛了3趟才把所有青蛙运走。”
据王某交代,自己没有固定工作,最近手头又紧,上网无意中看到抓青蛙赚钱的帖子,觉得可以试一试,从5月开始,他就在浦口盘山一带捕捉青蛙。“因为自己也没抓过,一开始一个晚上只能抓到两三只,后来慢慢发现,青蛙一般在池塘或者沼泽地里,它们怕亮,我就晚上戴着晃眼的头灯来抓,后来熟练了抓的就多了,第二天早上再带到菜场卖,一个月能赚个5000块钱。”
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拘
目前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已被鼓楼警方刑事拘留。
那么什么是非法狩猎罪呢?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非法狩猎罪又如何量刑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之所以会有人不顾危险捕捉野生动物,是因为有市场支撑。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非法狩猎是会触犯法律的,不可以为了牟取钱财而为之。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还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帮助分析。
(秦建军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