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员工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
200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双方又续签劳动合同至2016年7月30日。2012年5月底,原告向被告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被告接收后不做任何答复。同年7月初,原告离开被告,被告随即停交原告的社保费。后来原告向被告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被告提出种种其他要求,原告认为其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2.被告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7月12日解除,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6月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锅炉工。2008年4月22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5月底,原告向被告递交书面辞职报告,被告未答复,原告于同年7月初离开被告单位,此后再未到被告处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应当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条规定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后合同义务,是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7月12日解除,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律师说法:员工解除合同 单位是否必须出具解除合同关系证明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是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89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关于“员工解除合同 单位是否必须出具解除合同关系证明书?”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劳动争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蒋秀丽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