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玩卡丁车被撞成骨折 构成九级伤残
2015年10月份,关女士从北京来石家庄参加朋友的婚礼后,来到省会某卡丁车俱乐部玩。当关女士开车跑到第四圈弯道的时候,意外撞上拐弯处的墙壁,虽然弯道处有轮胎保护,但是撞击依然导致关女士严重受伤。
经医院诊断,关女士胸7椎体压缩性骨折、双肺挫伤。住院后,关女士进行了手术,并于2016年4月份进行了固定物取出术。经相关部门鉴定,关女士构成九级伤残。
出院后,关女士就赔偿问题与某卡丁车俱乐部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于今年春节后将两者告上法庭。
关女士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卡丁车上的安全带没有起到防护作用,同时场地弯道设计不合理。自己驾车撞到了弯道处的轮胎,但墙上的轮胎没有气,没能起到防护作用,所以卡丁车俱乐部应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卡丁车俱乐部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合同期内,保险公司应积极赔偿自己的损失。综合考虑后,关女士要求两者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对于关女士的说法,卡丁车俱乐部负责人并不认可。“关女士是自己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我们没有任何责任。”负责人称,参与驾车活动前需要注册公众平台,注册后会显示游玩的注意事项及双方的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写明:该项活动是个危险活动,在使用卡丁车时驾驶员自愿承担所有风险,阅读并确认安全协议才能玩此项活动。“按照这个协议规定,我们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在活动开始前安保员确认关女士安全带牢固,我们的场地也在弯道处设有轮胎保障安全,所以说车辆安全装备和场地都不存在问题。”
卡丁车俱乐部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称,他们认可某卡丁车俱乐部投保的公众责任险,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最高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500元或5%,以高者为准。因被保险人某卡丁车俱乐部无过错不用承担责任,所以不承担关女士的保险赔偿责任。
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关女士参与该娱乐项目前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账号,接受某卡丁车俱乐部注明的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的条款,但该条款系卡丁车俱乐部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关女士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的条款免除了卡丁车俱乐部的责任,加重了关女士的责任,排除了她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杨再坤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