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签订后不履行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仓库闲置损失
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原告承包了冷库,2004年9月5日翟某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为160吨,每吨160元。合同签订后,翟某说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2万元的定金,写下欠条一张。合同约定,自2004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被告迟迟不见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问被告,被告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的冷库闲置一季。减去各种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48000元。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判决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院抗诉,原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李某不服再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向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中级法院决定提审。
保管合同变更及解除,责任谁来担?
保管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如对保管合同中保管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对履行期限的推迟或提前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
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数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
保管合同变更后,被变更的内容即失去效力,当事人须按新的协议履行。合同解除以后,没有履行的部分就不再履行,合同不再有法律约束力。
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一般地说,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所以他对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因此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违约方仍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尽管变更或解除权属于对方。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造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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