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0日,某贸易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器零部件买卖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实业公司购买电器零部件30万个,总计价款90万元,交货时间为2016年10月。
实业公司未能按时交货,贸易公司遂对实业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电器零部件生产和出售。
实业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超出其的经营范围,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
张美玲律师观点:
首先,《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公司经营范围。
其次,对于公司法人超出经营范围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
按照该司法解释,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对外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超出”经营范围而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则当然无效。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该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来衡量,并不因“超出”公司经营范围而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限制经营等,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此点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民商事领域来看,对于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是有效的。
但是,律师提醒,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进行经营的企业,虽然合同相对方在民事纠纷上,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是可以通过行政方面进行维权,如通过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等,建议企业诚信经营,减少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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