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股东能够退股吗
2016年3月,王某、章某、刘某三人商议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三人所占股权分别为30%、30%、40%。公司经营半年后由于亏损较多,三个股东便商议变更公司经营方向,王某与章某就此产生了意见分歧,商议不下。后王某不再参与公司事务,提出退股。
法院意见:公司股东能够退股吗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转让。
律师说法:公司股东能够退股吗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为法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但公司收购股权不属于退股,只是是特定意义的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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