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应不受股东瑕疵出资的影响,因此,公司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不能构成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抗辩。股东瑕疵出资能否影响其股东知情权?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张某为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名股东之一,且是该公司的创建者。但自2007年开始,袁某不让张某参与管理,不让张某查阅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不向张某分配红利,虽多次交涉,其不给予明确答复,拒绝张某的要求。
法院判决: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将公司自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置于公司办公场所供张某查阅。
律师说法:股东瑕疵出资能否影响其股东知情权?
依照从本案来看,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一系列材料中均记载张某为公司的股东,应依法认定张某具有股东资格。股东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包括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张某作为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无证据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应该提供上述材料供张某查阅。张某已于2008年3月23日向被告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的申请,但东营市河口某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相关材料供张某查阅,也未明确答复。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必然受到限制,但问题是限制范围有多大。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依照法理,根据权利行使目的的不同,股东权利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而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自益权以获取经济收益为主要内容,特别是其中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因而这些权利与股东的实际出资直接关联。而共益权则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是以参与公司管理为内容,与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身份联系密切,而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联系较远,共益权一般都属于股东固有权,不应被限制和剥夺。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知情权是一种共益权,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就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应不受股东是否实际出资的限制。
因此,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股东瑕疵出资的,可依法补足,给公司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公司不能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否定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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