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登记是否影响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
A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共计5张,包括:图片1、品牌:Stockbyte,编号:78463162;图片2、品牌:Stockbyte,编号:144444385;图片3、品牌:Stone,编号:139494807;图片4、品牌:TheImageBank,编号:156891261;图片5、品牌:Stockbyte,编号:AA017915。上述图片在Getty公司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展示,网页上有版权声明,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水印。上述图片在A公司网站××上亦有展示及版权声明,图片上亦标有gettyimages水印。A公司请求:1.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图片著作权的侵犯行为;2.判令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在本案中,A公司提供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显示中泰证券公司下属分公司和营业部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A公司将其访问“中泰证券郑州营业部”、“中泰证券江苏分公司”两个微信公众号,以及对登载有涉案图片的页面进行截屏的过程进行录制,并通过可信时间戳进行固定,形成截屏文件、取证过程视频以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可信时间戳证书系由国家授时中心建设的第三方机构签发,用于证明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以防止电子数据的篡改,具有证明效力。本案中,根据可信时间戳证书及相应光盘内容,“中泰证券郑州营业部”、“中泰证券江苏分公司”两个微信公众号在推送的文章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上诉人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可以认定上述两个微信公众号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Getty公司涉案五幅图片的著作权。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登记是否影响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