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擅自在运营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2018年01月07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简介:擅自在运营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请求:1.判令邓某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全部网络侵权内容,包括了邓某网站(域名为www.wydianping.com)邓某在赛迪网、内蒙古新闻网、人人网站点中发布的侵权内容;2.判令邓某A公司赔礼道歉,并在邓某网站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邓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了律师费106,000元、公证费1万元及打印费1,354.50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A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了第39类的提供网站、该网站以有关运输服务和运输服务的预定信息为特色及通过网站提供与运输服务有关的信息等。邓某在网站推广注册优步合作司机信息过程中使用了A公司商标,该网站提供的信息与运输服务有关,故邓某属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了A公司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故邓某行为属未经A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邓某系为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A公司商标,其对A公司商标的使用不具有正当目的或理由,邓某行为已构成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本案中,A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第39类的通过网站提供与运输服务有关的信息、通过网站提供与运输预定服务有关的信息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39类的提供网站、该网站以有关运输服务和运输服务的预定信息为特色等。而为优步合作司机提供注册介绍服务,属于通过网站为优步合作司机提供与运输服务有关的信息。因此,邓某在为优步合作司机提供注册介绍服务的过程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属于在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其次,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为了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可以基于善意的目的合理使用权利人商标,一般情形下商标的合理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使用行为是善意和合理的,并未将他人商标标识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2)使用行为是必要的,仅是在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的商品等必要范围内使用;(3)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本案中,邓某系在网友点评网等网站中盗用A公司优步官网页面、并发布邓某网站为“优步中国司机注册网站”、“优步司机服务站”、“领取活动奖励必填信息填写该邀请码能加快司机审核速度,和通过几率”等虚假宣传的过程中使用A公司的涉案商标,邓某的上述使用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网友点评网中的上述信息系由优步中国经营者发布的混淆和误认,邓某的行为属于未经A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擅自在运营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李建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李建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网友评论

 共0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李建律师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工作于贵州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从事多年知识产...
李建律师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15811286610

知识产权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