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履行中通知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2010年,A公司拟建造“大世界商务广场”项目,该项目最初的设计方案地上一层至四层为“商业内街形式”,于2010年10月22日取得了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A公司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依法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各项经济损失4000万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B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实际行为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16.2.1条约定的内容,属于重大违约,应向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本案酌定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59000㎡,从B公司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之日即2014年8月26日起,按照每月每平米建筑面积55元为标准,计算至2016年5月(共21个月),租金损失数额为6814.5万元〔59000㎡×55元/月×21个月〕,超过了A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故对A公司主张4000元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是否支持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中,至2013年6月1日前,《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所涉工程项目主体已经完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函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其次,合同约定B公司的室内装修方案由B公司设计后合并进A公司总设计中,由A公司负责统一报送消防部门审批、验收。B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才将其装修、消防图纸报审图中心审核,迟延报审违反了合同中关于A公司负责统一报送消防部门审批、验收的约定;2014年8月,B公司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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