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拆迁补偿后未支付差价,开发商能否拒绝办理产权证
阚某称,2007年8月29日,阚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调换回迁楼。不知何种阚因,时至今日A公司不给阚某办理楼房产权证。为维护阚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A公司为阚某即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差价
本院认为,阚、A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契约,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合法有效。阚、A公司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认真、诚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协议中明确了阚某应支付差额款以欠条为准,对于上述款项,阚A公司双方均应遵照协议支付。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公司楼房差价款54957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双方义务
那么,本案中阚某提出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A公司及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向阚某发出通知,告知阚某于2010年4月6日上午9时前到XXX街道办事处办理选房。同时,通知单中告知阚某因回迁面积增减,增加面积及减少面积,每平方米的计算方法和楼层差价。地下室每平方米价格,装修补贴价款。阚某领取了XX厂回迁楼房选号单,并在选房确认单上选择A公司回迁房的户型,位置及地下室面积。
对此,阚某应按照实际选定的楼房户型、面积、楼层及地下室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实际面积为依据向A公司支付相应价款。A公司应在阚某缴纳价款之后,及时协助阚某办理楼房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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