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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的劳动合同期间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2018年07月3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简介:用人单位与员工倒签劳动合同

周某于20052月份应聘进入某制造公司从事技术管理方面工作,工资为4200/月。双方于20131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1311日起至20151231日止。20151231日该合同到期后,周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671日,周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20131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本合同延续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20161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该《劳动合同变更书》是附在双方20131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后,上面有周某的签字以及公司的盖章。周某于20161025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1611日至2016630日间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200元(6个月×4200/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周某的仲裁请求。

理由:法律并没有规定已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不能再作变更,法无禁止则可为。故周某和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变更劳动合同书》,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成立生效。但因该《劳动合同变更书》所变更的《劳动合同书》于20151231日已到期终止,且《劳动合同变更书》所变更的内容是延续所变更的《劳动合同书》的合同期限,故《劳动合同变更书》名为变更劳动合同,实为新订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条件与原劳动合同一致,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20161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周某于201671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确认与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期限自20161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期限涵盖了201611日至2016630日公司未与周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应属于双方的追认,即认可双方在201611日至630日间形成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故周某要求公司支付20161月至20166月未签订无故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律师说法:不用支持到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其宗旨在于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劳动合同订立义务,而不是让劳动者得到额外的收益。在具体实务中应当结合案情,充分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客观因素,以及适用的社会效应,杜绝一刀切。在劳动者无异议的情况下允许单位纠错,劳动者和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倒签劳动合同。本案中,周某与用人单位于20167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自201611日变更劳动合同性质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无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或其他导致合同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变更合法有效,劳动合同自201611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

相关法规: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号)第26条第(4)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陈雷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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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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