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劳动者主张权益应区分克扣工资与拖欠劳动报酬适用不同的仲裁时效
杨某系某塑胶公司员工,2013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2009年度杨某分别与该公司签订《销售、资金回笼目标责任书》,且该公司向其发放了2008年、2009年及2010年的销售目标奖,但杨某主张该公司拖欠其2008年及2009年的部分销售目标奖,于2016年1月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拖欠的销售目标奖及利息。
裁判结果:驳回杨某请求
理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说法::克扣工资与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同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经常把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与拖欠劳动报酬混为一谈。根据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克扣工资与拖欠劳动报酬并非同一概念,因此在时效问题上应区别对待。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少发、明确表示拒绝发放剩余部分工资),双方对工资发放的数额存有异议。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和约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对劳动者应获得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并无异议,用人单位并未拒绝发放劳动者工资,只是对支付时间有争议。根据规定,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即不受一年的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克扣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本案中,杨某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对于2008年度、2009年度的目标考核奖的数额有异议,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杨某于2010年领取了当年度的目标考核奖,且在该公司工作至今,其于2016年1月才申请仲裁主张该公司支付2008年、2009年的部分销售目标奖及逾期利息,已超过仲裁时效。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陈雷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