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姆(美国籍)于2012年12月1日被某科技公司任命为技术研发总监,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1日为汤姆签发了《外国人就业证》,就业证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汤姆于2013年11月1日因病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其病休至2013年12月31日。某科技公司发放汤姆的工资至2013年10月31日,并于2013年11月30日与汤姆终止了劳动合同。汤姆以其尚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某科技公司不应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
裁判结果:某科技公司支付汤姆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驳回汤姆的其他申请请求。
理由: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到期应当续签。
律师说法:外籍人士在华就业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就业证期限应一致
在实际的用工过程中,就业证的有效期限常常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本案属于用人单位与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而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已到期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外国人就业证的办理(包括续延)需要用人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与汤姆终止劳动合同时,汤姆仍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若是本国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该续延至2013年12月31日,但作为外国人的汤姆,其就业证于2013年11月30日到期,用人单位又没有不为其办理续期,此后已经不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故公司应当支付工资至2013年11月30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及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均属于非法就业。
(陈雷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